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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声明》
、
《保单特别约定及免赔》
和
《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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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声明
1.本投保人承诺自己有权或已取得授权处理本次投保事宜。同时,授权亚泰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投保人的保险经纪人,委托其代为办理保险相关事宜。
2.本投保人已阅读该产品详细条款,了解并接受包括有关责任条款、免除责任条款、特别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重要事项。本投保人特此同意接受条款全部内容,并代表我单位(被保险人)承诺:在保险有效期内,凡发生被保险人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而引发的法律纠纷,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3.本投保人已明确本保险的承保机构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并接受其承保和理赔流程。
4.本投保人已明确了解该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以保险公司出具保单为准,确认支付保费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本人接受保险公司在臻金保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生效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6.本投保人兹申明以上各项内容填写属实,并认可保险金额,如果投保信息不真实,保险人将有权拒赔,一切后果由投保人本人承担。
特约免赔
特别约定:
1、原始包装完好无损、封条完整而发生的货物短少,不属于保险责任;
2、对于破碎、划花、开裂、变形等损失,保险人仅承保以下原因引起的: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出轨、坠落、失踪,或失火、爆炸,或标的遭受盗窃、抢劫、提货不着被追回后发现的;
3、对于非贵金属类标的(如翡翠、玉石、宝石等),保险人仅承单一制品或单件产品或整体包裹的灭失、全部损坏或推定全损,对于局部或部分受损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以下约定在展览展销业务中增加:
1)展销/展销地应为非露天场所,展览现场应具备视频监控或24小时人员看守;
2)对于展览/销期间,本保单扩展且仅承保在展览/展销期间因盗窃、抢劫导致的造成损失,且盗窃、抢劫必须外来人员造成的,出险后需提供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对于非展览/展销期间货品必须放入上锁的保险柜/箱,如没有保险柜/箱的情况下需放在上锁的行李箱且24小时专人看管或保管,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被保险人保证全程24小时专人看管或保管,如无24小时专人看管货物或货物通宵存放在车辆上等所发生的损失均不属于保险责任;
4)本次展览/展销时间以XX(以系统配置为准)天为限,对于超出时间段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5)无论如何,员工乘坐公交车、地铁期间发生的事故保险不负责赔偿。
5、保险货物按标的进货成本价确定(含工费、设计费等)100%确定。其中,贵金属标的物的原材料保险价值按出险单上出险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公示收盘价格为基数(非开盘 日的以前一开盘日收盘价格计算)。
6、以下特别约定适用于员工自带:
1)员工自带时,对于存放在车辆上的保险标的,必须24小时专人看管和保护,如无24小时看管保险标的或保险标的通宵存放在车辆上所发生的损失均不属于保险责任 ;
2)员工自带时,人车失踪不属于保险责任 ;
3)员工自带时,乘坐公共(交)汽车、地铁期间(含上下车过程)所发生的标的物任何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7、整件提货不着必须向责任方取得整件提货不着的证明,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8、专人交接签收:被保险人保证在货物运输的交寄(涉及员工自带的为所有)环节中必须指定专门人员对标的进行书面交接签收。
9、 关于手表,不承保任何原因所致的机械、电器、电子设备功能紊乱。
10、预付赔款50%: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经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公估人理算后,损失金额已确定部分的赔款可预付给被保险人,该部分预付赔款应从总赔款金额中扣除,但预付总额不能超过损失金额的50%。
免赔信息: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损失金额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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